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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组织

金融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金融学院党委(以下简称院党委)关于选拔任用学生干部的精神,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思想先进、能力突出、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队伍,培养服务社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学生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同学公认、勤奋务实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五)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学生干部分为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社团组织学生干部。
  院团委学生会干部是指在院团委学生会担任副部长(含,下同)以上职务的学生。
  班级学生干部是指担任班级委员会委员、班级团支部委员的学生。
  社团组织学生干部是指担任院属各社团或社团性质组织副部长(或相当于级别,下同)以上职务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干部分为主要学生干部和一般学生干部。
  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是指担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学生。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担任班长及团支部书记职务的学生。
  社团组织主要学生干部是指担任社团团长(会长)、副团长(副会长)职务的学生。
  第五条 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及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列入院级学生干部序列。
  第六条 院级学生干部在拟任职前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列入院级后备学生干部序列。
  第七条  院党委或授权相关部门按照学生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学生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和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落实校、院党委、行政的政策、精神、要求,模范的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学生表率;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自身学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卓有成效的开展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开展学生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以身作则,律人先律己,密切联系同学及所在班级,及时解决和向上汇报班级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门邪道作斗争;
  (四)正确行使学院相关部门和同学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和全体同学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听取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学,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其他学生干部一道工作。
  第九条   提拔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拟任职的上一学期,所有必修课成绩全部达到及格(含,下同)以上;
  (二)进入大学后,拟任职前未受到校、院党、团、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第二章 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

 

  第十条 提拔担任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级别以上职务的学生除应具备基本资格以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参加金融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任职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担任院团委学生会干事一学期(含,下同)以上或担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一学期(含)以上或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两学期(含)以上;
  (三)拟任职前所有必修课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下同)以上。
  第十一条  提拔担任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职务的同学除应具备基本资格以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参加新华金融保险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任职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担任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含)级别以上职务一学期以上;
  (三)担任院团委学生会成员(包括干事)或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四)拟任职前所有必修课的平均成绩达到78分以上。
  第十二条  新华金融保险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任职资格统一考试办法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提拔任用团委的学生干部,应当符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以下简称学生干部)坚持从院级后备学生干部中选拔。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不得兼任班级(团支部)委员,校级
学生组织、学校各级社团组织的干部、干事,在校报学通社、广播台、学生政宣部等校级党团刊物担任非管理职务的编辑、记者等除外。
  第十五条  院团委学生会换届时由院党委分管领导、院学办、团委老师及团委常务副书记(学生)、学生会主席组成院团委学生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换届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向全院学生发出换届通知,有意者根据自身情况向领导小组递交自荐书,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进行第一轮筛选,确定院团委学生会换届初步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对落选者领导小组应当向其说明落选原因。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组织初步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确定院团委学生会换届候选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派出考察组对候选人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考察候选人必须依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其思想状况、学习成绩、工作实绩、群众基础。
  第二十条   对候选人的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确定考察对象和考察方案;
  (二)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班内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的了解情况;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的班主任交换意见;
  (四)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换届初步方案,提交领导小组讨论。
  第二十一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同寝室成员;
  (二)班级一般同学;
  (三)班委及团支部成员;
  (四)所在院团委学生会职能部部长及分管主要学生干部。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资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由新一届团委办公室和学生会秘书处保存,考察资料要全面准确的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思想状况、学习成绩、工作实绩、群众基础;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生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意见和情况,并对考察资料负责。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经过研究确定的学生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应提交学生代表大会,以法定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领导小组的推荐意见,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引导正确的选举导向。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经过研究确定的学生会各部部长人选,应经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提请学生委员会通过。领导小组确定的学生会各部副部长人选,征求
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意见后,由学生会主席团任命。
  第二十六条  对决定任用的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七条  院团委学生会期中调整学生干部人选,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干部职位因某种原因出现空缺,召开关于期中学生干部调整的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
  (二)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人选由院党委或授权的相关部门提出,部长或副部长人选由分管主要学生干部提出;
  (三)所有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必须到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与会人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表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候选人,会后应及时查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避免久拖不决;
  (四)如对拟任职务的主要学生干部无重大分歧,或者半数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同意,即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形成任免决定。
  第二十八条  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应当组织考察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考察候选人并形成考察资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免去现职:
  (一)任职上一学期必修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二)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院党委或授权的相关部门批准,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辞职制度。
辞职制度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书写书面申请,报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审议,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
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经院党委或授权的相关部门批准,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根据学生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
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绝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干部免职或辞职,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院团委学生会,并办 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学生干部,不得因人设岗,坚持因事设岗;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学生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学生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经院党委或授权的相关部门批准,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联席会议做出的学生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在学生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学生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体,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即下发学生干部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学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院团委学生会换届干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中个别调整学生干部,试用期为十四天;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三章 班级学生干部

 

  第三十八条  班级学生干部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及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经班主任批准,报团委办公室和学生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十条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在拟任职前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和考核,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另行制
定。
  第四十一条  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会同班主任共同决定,但拟任班委、团支部委员的同学应当在班级同学中无重大反对意见。
  第四十二条  班级学生干部的免职、辞职、公示、试用制度由各班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请示班主自行制定,报团委办公室及学生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社团组织学生干部

 

  第四十三条  院属社团组织学生干部由社团主要学生干部及社团各职能部正、副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四条  各社团组织应依据本条例对社团组织学生干部的任职、免职、辞职、公示、试用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报团委办公室及相应挂靠的院团委学生会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社团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征求相应挂靠的院团委学生会职能部门意见后,由各社团组织民主选举产生,报团委老师批准。
  第四十六条  社团组织各职能部正、副负责人由社团主要学生干部提名并进行民主测评,报团委批准后任命。
  第四十七条  社团组织学生干部的免职、辞职、公示、试用制度由各社团组织参照本条例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团委办公室及相应挂靠的院团委学生会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学生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学生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