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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动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课程体系,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以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活动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院从学校宏观管理层面制定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教学质量评估等;开课学院(中心)负责课程建设、课堂教学组织与课堂检查管理等。

第二章 研究生课程体系设置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推进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设置研究生课程,拓宽研究生的培养口径;突出课程设置的基础性、系统性及前瞻性,体现学校学科水平和人才培养特色。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与非学位课,课程性质分为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公共课包含了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位课包含了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

  第四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设置一级学科基础课和跨学科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设置,重在研究生职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较强的实用性、综合性,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应用性课程。

  第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每门课安排2-3名课程负责人,杜绝因人设课。鼓励在一级学科内开设全外文、专业学位案例和创新创业等课程,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章 课程安排管理

  第六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是制定研究生教学执行计划的依据。培养方案执行期间,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按时讲授。公共课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开课学期;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如需变更开课学期,须提前1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计划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开课学院(中心)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结束前2个月预先与各学院(中心)协调安排下一学期公共课、学科基础课课程,各培养单位安排专业课课程。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新增公共选修课需要提前一学期准备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填写《新增研究生课程申请表》,由开课学院(中心)审议通过,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方可正式授课。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选课人数不足15人的公共选修课,在当学期第2周内停开,由研究生院及时通知有关开课学院(中心)、任课教师及学生。研究生院对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进行定期审查,连续3年未开设或教学评估未通过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取消。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为人师表,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应用性较强的研究生课程应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拥有相当职称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

  第十条 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应提前一学期准备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填写《新增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申请表》,由开课学院(中心)审议,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方可正式授课。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应由任课教师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

  第十二条 各课程须有教学大纲,基本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开课对象、课程简介、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

教学计划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开课时间、 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教学方式、考核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应有相应的参考文献。教师应充分了解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训练研究生创新能力。

第四章 课程教学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星期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表和选课手册;并据此组织学生选课。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准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并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包括课堂教学、讲授与研讨、实地调查、课堂讨论、专题报告、实验等多种教学方式。硕士研究生课堂应以教授研究方法为主,兼及思维训练;博士研究生课堂应以思维训练为主,强调思辨与创新。

  第十七条 鼓励任课老师开设短而精的微课程和模块化课程,鼓励任课老师采用网络公开课等适合研究生特点的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教师应明确指定与课程相适应的参考文献、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辅导答疑、布置批改作业、检查学生课外学习情况。 

第五章  课程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须考试,公共选修课、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研讨课、部分实验课可采用考查方式。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笔试可以选择开卷或闭卷。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考试方式,学校鼓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方式的创新。

  课堂笔试时间一般为每科两小时。如有需要经提前报告研究生院后,可延长半小时。口试时间一般为每学生半小时(准备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命题应贯彻“强化应用、突出创新”的原则。试题要难易适度,份量得当,以利于提升与鉴别学生的实际水平。考试的题目应由命题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出,经导师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院主管院长审定签字。 

  第二十一条 开卷考试应重视对研究生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学习情况的考核。以小论文、读书报告等作为开卷考试时,应特别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现象。一经查实抄袭(包括抄袭教科书、现成资料、网上作品等)、雷同者,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中期考核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公共课、学科基础课的考试日期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学院(中心)商定并公布,中期考核考试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试行)(中南大研字〔201528号)组织安排;专业课的考核一般在最后一次上课时间进行,由各学院(中心)自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的同时,学院(中心)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系统的学术训练、实习实践;由指导教师进行适时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请假,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任课老师有权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五条 教师在监考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监考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维持考场秩序、及时处理考试违纪舞弊行为、清点交卷份数、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考场情况记录表》等工作。

第六章  课程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2周内,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提交成绩,并将成绩单打印签名后交学院(中心)研究生秘书备案。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提交成绩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考试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后可获得学分;百分制与等级制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等级

A

B

C

D

对应分数

85-100

75-84

60-74

0-59

  第二十八条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随堂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原则上为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因专业特殊情况,超出上述比例范围的应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应在考前向学生公布其比例。

  第二十九条 每一学期开学2周内,各开课学院(中心)接收研究生提交的成绩复查申请,如确需修改,由开课学院(中心)将《研究生成绩复查申请表》、考试试卷(或论文)原件及有成绩及任课教师签名的试卷(或论文)封面复印件交至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由研究生培养与督导办公室进行成绩更正,录入最终成绩。其他时间不再办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可向开课单位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开课单位应在1周内予以答复,确需修改成绩,按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考试试卷、试题、答卷由各开课学院(中心)负责保管,存档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备质量评价、调查分析等。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遵从学校的各项制度,严格按各教学环节要求履行其职责,不传播、不散布有损社会稳定和错误引导学生的言论,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时到达教室,应遵循基本的教学教范,关闭通讯工具,不吸烟和从事其它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因患病、家庭变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上课地点的,应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堂调、停课申请审批表》,经学院(中心)主管负责人签字、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实行。调停课课时不得超过总课时的1/4,所缺课时应进行补课。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中心)需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

  教师随意调、停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若遇其它突发性事件,由研究生院或报校领导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凡有违反教学纪律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中南大教字〔20062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认真做好必修课程的考试分析与教学总结,同时应积极配合学院(中心)和学校进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 学校聘请一批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组成研究生督导员队伍,对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指导和评价,各学院(中心)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听课制度(试行)》(中南大研字〔20161号)(以下简称《听课制度》),建立了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学院(中心)和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督导员、导师组组长等,应按照《听课制度》对研究生课堂进行随时随地检查评估,掌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中心)应将各类教学评价结果作为任课教师岗位聘任的依据,对于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等评选活动。

  第四十条 开课学院(中心)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调剂的相关要求,做好课程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各类教学材料的存档应签字盖章齐全、材料完整、页面整洁、严禁涂改。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中南大研字〔20072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